李世民频频点头,对罗老师赞赏有加。
这位罗老师不仅会带入受害者视角,还会带入施暴者视角,总是能够全面而细致地考虑各种因素。
若是大唐官员在量刑时能在多方面考虑案情,那大唐的法治状况定能大为改善。
【名场面四:咬狗正当防卫案!】
【假如有只狗突然咬你,然后你把狗咬死了,这能否算作正当防卫呢?】
各朝古人瞬间懵逼了。
罗老师已经科普好几次正当防卫了,他们已经懂了正当防卫大概是怎么回事了。
这咬狗应该不算吧。
正当防卫的对象,好歹得是个人吧。
【不算!因为这只狗并未学习法律,它不具备法治意识,所以它的咬人行为并不能被视为不法侵害!】
【但是如果这只狗价值不菲,它咬你,然后你又把狗咬死了,这又该如何定义呢?】
【这个叫紧急避险啊同学们!】
“???”
各朝古人头上缓缓冒出来几个问号。
不是,同样是狗,为什么还会因为贵贱程度不一样,案件性质还不一样呢?
难道是因为案例一中的狗是野狗,野狗不会去官府告状?
而第二个案例中的狗是达官贵人饲养的狗,狗主人会去官府状告咬狗之人,所以才会有紧急避险这个说法?
【再或者,张三放狗咬你,你又把狗给咬死了,问成不成立正当防卫?】
各朝古人嘴角一阵抽搐。
好家伙,有狗你是真咬!
谁家好人一直逮着狗咬!
【当然成立!】
【因为狗,在这里是张三用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!】
永乐年间。
这几种咬狗情况,直接让朱家父子三代直接当场傻掉。
这几个案例分明是搞笑来的吧!
正经人谁会去咬狗啊!
那咬狗是正当防卫,把狗咬死,不会又整出来个防卫过当吧?
嬴政对这几个问题颇感兴趣。
他推测,后世对于正当防卫的定义,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。
所以咬死案例一中的狗,不算正当防卫。
案例二中的紧急避险,他不太理解。
然而,案例三就有意思了。
没有法治意识的狗,是不能犯罪的,只能沦为工具。
那如果案例中的狗是没有法治意识的人呢?
该如何界定这个人的行为?
【我们继续啊,再来一个例子。】
【如果一个女的放狗咬我,我并不咬狗,而是咬了这个女的,这能否算作正当防卫?】
“哈?”
各朝古人只感觉自己脑瓜子好像有点不够用了,不禁开始讨论起来。
“刚才咬狗,现在咬人?”
“按照刚刚的说法,狗是工具,所以这次直接找上了主人?”
“狗咬人,女的没咬人,那这女的算是对他实施了不法侵害吗?”
“这会不会是所谓的紧急避险?”
还没等他们讨论出结果,罗老师的答案已经给出。
【当然算!】
【华夏有句老话,相信大家都知道,擒贼先擒王!】
【狗,我是打不过的,但要对付那个女的,我还是绰绰有余的。】